法務實務 × 操作建議 × 預防爭議一次搞懂 |
2023年12月30日,某賣方與房仲店頭簽訂一份短期專任委託契約,委託期間為七日,條件為「實拿720萬元」。店頭當天即覓得買方,並順利取得議價委託書與議價保證金,買方出價正好達到賣方條件。然而,負責房仲人員因無賣方服務費可收,選擇未向賣方揭露此出價資訊。
在接下來的一週內,房仲業務人員透過LINE持續向賣方傳達:「目前買方出價尚未達標」、「再努力看看,也許還有機會」。此舉明顯是為了爭取服務費,刻意誤導賣方調降價格。
直到114年1月6日(專任最後一日),該人員才首度向賣方表示有買方願出720萬元,請其出面簽約。賣方因未提前得知出價過程,懷疑交易真實性並拒絕簽約。
⚑本案爭議重點簡表:
爭議項目 | 關鍵事實說明 |
是否據實揭露? | 人員於第一時間已知買方出價達標,卻未通報賣方 |
是否誤導賣方? | LINE對話內容顯示,業務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訊息 |
對交易有無影響? | 賣方錯失交易機會,且對房仲產生不信任 |
涉及法規? | 民法567條、公平交易法25條、刑法342條(背信罪) |
此案因房仲店頭及房仲人員資訊揭露義務未履行,恐面臨背信罪認定與賠償風險,也突顯出「實拿」交易背後的合規與誠信問題。
✒相關法條摘要
✅ 構成背信罪的三要件:
要件 | 案件符合情形 |
為他人處理事務 | 經紀人協助不動產銷售 |
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 | 蓄意隱瞞出價,圖取服務費 |
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| 賣方錯失達標出價、損失機會 |
此類行為不僅涉及刑責,更會導致店東無法對賣方主張違約或斡旋權利,風險極高。
所謂「賣清」,即賣方要求實際拿到某一金額,稅費與仲介服務費皆需由買方負擔。雖看似簡便,但法律與實務上存在高度爭議,建議依以下原則操作:
⎙ 契變建議格式:
⎚若賣方最初要求實拿1000萬元,後來願意接受990萬元,需明確留下書面紀錄,建議如下:
「本人同意將原實拿價格1000萬元,調整為990萬元,剩餘部分為仲介服務費之安排。」
提醒:「實拿」並非法律用語,定義模糊,應透過明確條文加以界定,保護雙方權益。
✅賣清不是不能接,但資訊透明與流程紀錄是底線
在房仲交易現場,客戶提出「實拿價」的情況並不少見,看似簡單的委託條件,卻潛藏著高風險。是否揭露買方出價、資訊是否即時傳遞、服確單與契約內容是否清楚記載,這些都不只是作業流程,而是判斷你是否違法、是否侵害客戶權益的關鍵依據。
本案提醒我們,房仲人員身為交易中間人,擁有資訊主導權的同時,也承擔高度法律責任。一時隱瞞,可能構成民事違約、行政裁罰,甚至觸及背信罪刑責。
✔ 接到「賣清」委託時,請務必:
專業不是成交數字堆積出來的,而是在高壓、利益交錯的情境中,仍能堅持誠信與合規。唯有如此,房仲才能成為客戶長期信任的專業顧問,而非交易風險的代名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