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家所熟悉的房屋仲介產業當中,有兩張主要的證照分別是:「不動產經紀人證照」和「不動產營業員證照」。市場上多數的房屋仲介持有的是「不動產營業員證照」。而這兩張證照對於設立房仲公司,分別有什麼樣的用途呢?以下為各位說明。
「不動產營業員」主要的工作是協助「不動產經紀人」進行房屋仲介的行政業務,像是進行買賣說明、房屋帶看、製作合約(但須由經紀人簽章)...等等的業務工作,當你今天開了房仲公司有自己的店頭,店內每一位要從事房屋銷售的房仲都必須要具備「不動產營業員證照」,才能”合法”地進行房屋銷售的工作。
只要你是想要從事房仲業開店的創業者,你的團隊裡都必須要有具備不動產經紀人證照的人,根據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第11條規定,不動產每一個房仲公司的營業據點,都必須要有一張不動產經紀人證照,同時每一張經紀人證照,可以有20位不動產營業員,如果超過20位就必須要再增加一張不動產經紀人證照。
同時每一位「不動產經紀人」必須根據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第22條的規定:不動產之買賣、互易、租賃或代理銷售,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,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:
不動產出租、出售委託書。
不動產承租、承購要約書。
定金收據。
不動產廣告稿。
不動產說明書。
動產租賃、買賣契約書。
以上文件都需要「不動產經紀人」簽章後,才具有法律效益。
當然在市場上許多想開房仲公司,團隊中卻沒人具備不動產經紀人證照的人,會在市場上用租牌的方式,來取得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在店裡掛牌,以及做相關文件的簽核。雖然這是市場上常見的做法,但由於租牌本身並非合法的行為,就算有簽署合約,若出現糾紛合約本身也不具備約束力,因此建議各位創業者要謹慎處理。